通常情况下,婚后购置的汽车可视作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然而,若车辆的出资完全由某一位夫妇使用其个人财产支付,且车辆的所有权据此也被注册归于该方当事人名下时,则购得的车辆应被认定为个人财产。
因此,具体来说,婚后购置的车辆并非必然地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