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登记需要存单质押登记函
时间:2023-06-25 17:55:14 4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存单质押登记函是在进行存单质押业务时,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进行登记止付所要填写的登记函。存单质押登记函的存在是为了最大程度的规避存单质押存在的风险,无论是银行的存单质押还是民事存单质押,都应该进行存单质押登记。

以上是关于存单质押登记机构的全部介绍了,现在我们知道了如果要进行存单质押,只要到能够办理该业务的银行、储蓄机构、信用社就可以了,而这些机构也是负责进行存单质押登记手续的,因此大家不必担心登记手续麻烦的问题,而只需要签订存单质押登记函就可以完成存单质押登记。

一、质押贷款影响征信吗

通常情况下,贷款是否上征信主要是看发放贷款的机构是否接入了征信系统。大多数的存单质押贷款都是直接向银行进行申请的,毕竟在有质押物且个人征信记录良好的情况下,银行贷款利率更低也更安全,那么这种情况下存单质押贷款是会上征信的。若是通过民间贷款机构办理的存单质押贷款,若是该机构没有接入征信系统就不会上征信。

二、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以下统称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作质押,从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1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第四条作为质押品的定期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品。

第五条借款人以本人名下定期存单作质押的小额贷款(以下统称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存单开户银行可授权办理储蓄业务的营业网点直接受理并发放。各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行实际,确定前款小额存单质押贷款额度。

第六条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对于借款人以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存单申请质押贷款的,贷款人不得向其发放贷款。

第七条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存单质押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存单本金的9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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