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过程中,首要任务便是明确举证线索,以证明债务纠纷并不存在夫妻共同借款的默契和意愿。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进行证明:
第一,涉案借据仅有配偶一方的亲笔签名,这就存在单方借款的可能性;
第二,若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曾经签署过类似于“个人对外借贷行为责任自负,不牵扯另一方”等内容的协议或声明,由此可进一步佐证债务主体为夫妻中的某一方。
除此之外,还需要通过事实反映出,所涉及到的借款并未被实际用于夫妇共同生活所需的领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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