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债不需要父母还。但也要分情况,即儿子已满十八岁欠的债务不需要父母。如果儿子是未成年人,那么父母就应当替其还债,因为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如果儿子是成年人,那父母就不用偿还,现代社会自己行为,自己负责,反对株连。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是可以独立承担债务的,并不需要父母来偿还。
子女欠债父母有责,子债父还合法吗
首先,我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规定,18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依法确定、变更和废止民事法律关系,并承担其后果。张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张三与朋友的借贷民事法律关系仅对他们两人之间有约束力,况且所借款项的用途与其父无关,那么,只有借债的人才有还债的法定义务,其父是不用替张三偿还债务的。
不过,有一种特殊情况,子债是应当父还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则不在此限。也就是说假如张三的父亲继承了张三的遗产,那么,连同张三的债务也要一并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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