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车司机和出租车公司存在什么关系?
理论上。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应当根据双方主体是否合格、是否有劳动给付和接受行为、双方是否符合“从属性”等要件来作出判断。其中,界定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核心标准是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别是人格的从属性。
从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的主体资格来看,一方为企业,一方为自然人,主体适格。从劳动给付和接受行为来看,出租车司机付出劳动力进行出租车的日常运营,出租车公司也通过出租车司机的日常劳动行为营利。
界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核心标准在于从属性。在日本,学界一般认为,劳动法所谓“劳动者从事的劳动”是一种“从属性劳动”,既包括“人的从属性”,又包括“经济的从属性”。“人的从属性”即在“实行劳动的过程中,劳动者处于服从使用者支配的地位,同时,劳动时间、地点、内容等由使用者单方决定”;“经济的从属性”即“劳动者的经济社会地位以及签订契约时契约内容的被决定性等”。①多数学者认为,从属性指标主要有:“人的从属性”,包括对从事和依赖的工作是否有承诺的自由、工作时间、地点有无拘束性,工作内容和方法是否有使用者的指挥命令,有无第三者代替工作的可能性,报酬与提供的劳动力是否有等性。“经济的从属性”
二、出租车司机的工资如何认定?
1、出租车公司并不直接向出租车司机支付工资,所以约定的工资,无论如何均不真实;
2、同样基于不直接发放工资的原因,因此机械地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各地工资支付规定,要求出租车公司保留工资台帐两年以备查,如单位未能举证司机工资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不具合理性;
3、基于以上原因,司机的工资根据行业标准以确定较具合理性。
4、出租汽车行业为了符合上述国办发[2004]81号的规定,往往会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较低的工资标准。实际上,这种约定并不能认定双方的实际工资为该约定,但可能有如下的意义:可以认定基本工资,尤其是对病假工资有参考意义。
由此可见,出租车劳动关系这个说法是成立的,出租车司机和出租车公司确实存在有劳动关系,出租车司机为公司打工赚取费用,这种劳动关系是存在的。所以这个说法是成立的。与此同时,各位出租车司机也要不断的学习法律知识以至于知道保护自己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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