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劳务派遣
时间:2023-06-04 21:46:09 42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劳务派遣,也称劳动派遣。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变化,有些用工形式冲破了传统的典型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就是一种新发展起来的非典型劳动关系。对其评价也褒贬不一。

传统用工形式下的劳动关系只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主体,而劳务派遣涉及了三方关系。即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用工单位实际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并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管理费而形成的关系。

进入本世纪以来,劳务派遣已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普遍的用工形式。但在实际实行中,因缺乏规制,出现了一些突出的问题:一是劳务派遣门槛过低,劳务派遣机构没有足够的资金承担起责任;二是劳务派遣的使用范围被无限扩大,这是劳务派遣总体失范最突出的表现。不论什么行业,什么用人单位,什么工作岗位,劳务派遣几乎无处不在。除建筑、采矿、交通运输行业外,通信、邮政、金融、电力、石化等行业甚至政府机关,都在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三是同工不同酬,存在差别待遇;四是侵犯了职工参加工会和民主参与的权利等等。

上述问题所产生的消极后果的最终承担者是被派遣的劳动者。在劳务派遣的三方关系中,劳动者处于被动地位。发生纠纷,现行法律对劳务派遣也处于缺位状态。

为改变劳务派遣无法可依的状况,维护劳务派遣职工的合法权益,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作出了特别规定,明确劳务派遣的定位、适用范围、劳务派遣各方的权利义务等等。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中所涉及的三方关系的各项规定,为我国今后劳务派遣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真正发挥其本应发挥的作用,也是构建我国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务派遣的特别规定,还有待于对相关内容作进一步的具体化或解释,也有待于劳务派遣关系的三方,各自真正依法承担应尽的义务,使我国劳务派遣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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