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保期
质保期就是质量保障的时间,狭义的理解就是保修期。
二、建筑工程质保期
建设工程质保期,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水利工程质保期
1、水利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工程完工日(一般指工程完工验收会议召开之日)起一般不少于一年。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在合同中规定。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承担责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
2、其他建设工程保质期规定有所不同。《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007)保修和安全性鉴定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工程保修期限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但是最低不得少于2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四、水利工程质保期法律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发布)规定的保修期。第三十九条水利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工程完工日起一般不少于一年。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在合同中规定。
和其他工程一样,水利工程的质保期也是从水利工程的竣工验收达到合格的日期开始计算的,这个时间也写明在工程移交证书上面,然后就可以计算水利工程质保期。水利工程质保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期限,没有约定的,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除非水利工程出现永久性缺陷,那么一般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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