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针对年龄在16岁以下的在校学生的校园欺凌行为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主要取决于实际伤害程度及其恶劣性。
通常情况下,若校园欺凌导致受害者身体受到轻伤或更加轻微的损害,则施暴方将被判定为故意伤害罪;
然而,当涉及到年龄介于14至16岁之间的青少年,即使其故意行为导致受害人重伤,同样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如果校园欺凌的暴力程度极为严重,如导致受害人受重伤并留下严重生理缺陷,那么即便实施这些行为的青少年年龄处于12至16岁之间,也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依照前三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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