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不属于侵犯肖像权
时间:2023-05-03 05:40:14 4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为公益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例如宣传某人的先进事迹,在报纸、电视台、电影中使用先进人物的照片,可以不征得某人的同意。

2.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比如说,通缉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对于犯罪人员,为了方便大家周知,便于工作人员工作单位执行。我们要找到他们,从而使用了他们的照片等,这种情况下是不算侵犯肖像权的。

3.寻人启示刊登照片。为了寻找人而刊登的照片也是不属于侵犯肖像的。

4.新闻报道拍摄照片和影像。这种情况是为了更好的达到宣传报道的作用,所以,也是不属于侵犯肖像权的。

5.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6.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7.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8.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游行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

律师补充:

侵犯公众人物肖像权的情形有:

1.媒体为了商业目的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其照片。

2.新闻媒体不当拍摄或使用他人肖像。

3.擅自使用公众人物与新闻内容无关的肖像。

4.擅自拍录公众人物私人场合的肖像。

5.故意扭曲公众人物肖像的照片。

6.照片有误或是张冠李戴。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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