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人约定合同履行地点的,按照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3、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怎样确定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当事人双方的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来进行管辖。
二、确认该合同无效的管辖
确认无效合同的管辖首先按照双方事先的约定确定管辖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可以事后达成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未事前约定,事后又无法协商确定管辖权的,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管辖法院
(一)首先要明确买卖合同双方是否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若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民诉意见第24条的规定,则以该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二)若买卖合同双方没有选择管辖的协议,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1、若合同双方没有关于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明确约定,则根据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若买卖合同双方有明确的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约定,则应该区分合同是否实际履行:
(1)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8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合同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9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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