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刑事经济案件在一般情况下被视为公诉案件,但侦查机关在特定情况下也会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这些情况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以及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等。
一般情况下,刑事经济案件被视为公诉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在立案后通常不会撤销案件。但是如果符合法定条件的,侦查机关也会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或者是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等。
侦 查 机 关 在 什 么 情 况 下 可 以 撤 销 经 济 案 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撤销经济案件:
1. 案件侦查终结后,发现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
2. 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或者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立功表现,案件起诉后经查实的;
3.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死亡,案件起诉后经查实的;
4.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逮捕后逃跑,案件起诉后经查实的;
5.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脱逃,案件起诉后经查实的;
6.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死亡,案件起诉后经查实的;
7.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丧失行为能力,案件起诉后经查实的;
8.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因受强制措施不当或者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案件起诉后经查实的;
9.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自首后,又潜逃或者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的,案件起诉后经查实的;
10.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案件起诉后经查实的。
因此,侦查机关在上述情况下可以撤销经济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撤销经济案件。这些情况包括:案件侦查终结后发现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且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立功表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逮捕后逃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脱逃、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丧失行为能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受强制措施不当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首后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系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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