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更名后,原来的合同继续有效。企业更名后原合同依然是有效的,企业更名对合同的效力没有什么影响,原合同依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也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履行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企业更名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合同自始有效。
民法典中保证合同的变化
(一)保证的方式发生变化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1、是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当事人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保证。
2、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发生变化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简单来讲,就是保证人在什么时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超过约定期间保证人就不承担责任。同时,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三)债权转让中保证责任发生变化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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