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读:第五十条
时间:2023-06-05 10:45:38 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本条是对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职权的规定。

一、经理由董事会聘任的、负责组织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公司常设业务执行机关。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不同,经理机关并非会议形式的机关,其行为不需要通过会议以多数原则形成意志和决议,而是以担任总经理的高级管理者的最终意志为准。

二、虽然经理由董事会选聘并对董事会负责,不同公司的经理的实际权限并不完全相同,但是为了使公司能有效持续运营,从较多的公司运营的实践中总结提炼出经理机关的一般职权范围,在公司法上予以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三、经理是受董事会聘任和委托的管理执行人员,因为董事会作出决策是需要有专职人员组织实施的,因而要有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工作的执行层。它在公司的组织机构中的层次排列为:股东大会为权力机构,董事会由其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董事会作为经营管理决策机构,聘任经理作为执行者并向其负责,这样是职责分明,层次有序的。

经理的职权大致包括下列三个方面:

1、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组织实施;

2、负责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力;

3、其他权力。本条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享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特别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只介绍情况,不参与决议。

四、经理依法列席董事会会议,是他的权利,也是一种责任,有利于沟通也是不同层次组织上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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