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监管都有哪些新要求?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
(1)转借对象
监管案例中,地方国有企业性质的发行人债券资金一般由地方政府统一管理调配,因而转借对象包括当地政府机构(例如财政局、管委会等)、股东、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另一公司、其他企业等。
民营、外资等企业性质的发行人转借对象一般为发行人关联方,例如发行人股东、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另一公司、合营企业等关联方、其他企业等。
因此,受托管理人核查发行人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针对发行人企业性质有针对性地进行核查。对于地方国有企业性质的发行人,应当着重关注债券资金是否被地方政府挪用;对于民营、外资等背景的发行人,应当着重关注债券资金是否被其关联企业占用。
(2)转借手法
当前披露的监管案例中,债券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至转借方账户的划转路径主要为购买理财产品,考虑债券资金安全性,上交所规定“闲置募集资金不能用于购买除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地方债以及交易所债券逆回购以外的任何理财产品,包括银行定期存款”。购买理财产品违反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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