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3-06-07 15:01:30 1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文号:鲁政字〔2008〕137号

发布日期:2008-6-13

执行日期:2008-6-13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促进我省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开展,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对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按照《山东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见附件)执行。

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按照附件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执行。

占用基本农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应当在附件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按照附件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执行。

三、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免征耕地占用税。

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农村居民的范围和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

四、财政、地方税务部门要积极协商,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划转前的准备工作。在省政府确定将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划转地方税务部门前,仍由财政部门负责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五、2008年1月1日以后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其耕地占用税按照《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执行。1987年8月1日发布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通知》(鲁政发(1987)81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山东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http://www.shandong.gov.cn/attach/0/080619095314834.pdf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全文94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耕地占用税 最新知识
针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