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混凝土工程质量控制及验收标准
现批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04-2015,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的编制是将有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判定标准合并,吸收和补充相关内容,删除有关施工工艺、评优内容,构成新的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统一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方法、质量标准和程序。
二、防水验收规范有哪些
(一)地下工程防水等级分1、2、3、4级。
(二)地下工程所使用防水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三)地下防水工程施工期间,必须保持地下水位稳定在工程底部最低高程500mm以下。
(四)各检验批的抽样检验数量:细部构造应为全数检查。
(五)防水混凝土适用于抗渗等级不小于P6的地下混凝土结构。不适用于环境温度高于80℃的地下工程。
(六)防水混凝土砂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6%。
(七)防水混凝土水胶比不得大于0.50,有侵蚀性介质时水胶比不宜大于0.45;防水混凝土采用预拌混凝土时,入泵坍落度宜控制在120mm~160mm,坍落度每小时损失不应大于20mm,坍落度总损失值不应大于40mm。
(八)当防水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后出现离析,必须进行二次搅拌。当坍落度损失后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应加入原水胶比的水泥浆或掺加同品种的减水剂进行搅拌,严禁直接加水。
(九)防水混凝土分项工程检验批的抽样检验数量,应按混凝土外露面积每100m2抽查1处,每处10m2,且不得少于3处。
三、工程竣工验收其他资料
(一)规划部门认可文件,通常要求提供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但须提供原件验证,复印件加该建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何处。
(二)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提供复印件,提交原件验证,复印件加该建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何处。
(三)公安消防部门认可文件,设计有消防要求的提供原件,即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四)环保部门认可文件,设计有环保要求的提供原件,即我市环保局出具的苏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根据有关规定提供原件。
(六)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即由城建档案馆提供的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接收联系单(原件)。
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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