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让房产应按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时间:2023-05-29 18:42:02 2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随着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个人转让住房的情况越来越多。近日,市地税局接到了不少市民咨询二手房交易的纳税情况,大家尤其关心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法于近期是否有所调整。对此,市地税局作出了明确,对于个人转让房产应按税法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仍有两种征收方式,一是按转让收入额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依20%税率征收个税,二是按纳税人房屋转让收入的2%核定征收个税,具体规定如下:

按转让收入额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依20%税率征收个税

凡个人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的,均应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即:个人所得税=(转让价格-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财产原值是指购置或建筑该房产(含土地出让、转让金)的价值及交纳的相关税费(含契税),必须凭原购房合同或有效凭证(发票、税票或财政票据)减除;合理费用是指本次转让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费、办证费、住房装修费用(按规定比例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中介费)、公证费、评估费等,合理费用必须凭有效凭证(发票、税票或财政票据)减除。

举个例子:李先生把市场价为100万元的房屋转让出去,房屋原值为75万元,有关该房屋的装修费用(未超过相关比例)、转让的营业税、办证费等费用为20万元,李先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00-75-20)*20%=1万元。

按纳税人房屋转让收入的2%核定征收个税

凡个人不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没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房屋转让收入的2%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个人所得税=转让收入×2%。

在上述的例子中,李先生由于不能提供相关的房屋购买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且征管档案中没有上次交易的价格,那么,他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00*2%=2万元。

近年来,市地税局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建设和完善征管信息系统,在征管信息系统中保存和记录着大量的征管信息和资料。在房地产交易税收管理方面,房地产楼盘和商品房的相关资料在市地税局征管信息系统中有着较完整的档案记录。在此,市民要注意的是,虽然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按纳税人房屋转让收入的2%核定征收个税的方式其计算方法简易,但按此方法有个重要的前提:个人确实不能提供有关的房屋购买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及主管税务机关在征管信息系统中没有该房屋原始资料的记录。在个人能够提供相关资料或主管税务机关征管信息系统中有相关资料记录的情况,个人转让住房必须按转让收入额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依20%税率征收个税。

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其它相关事宜,可登陆东莞地税网站()查阅有关政策规定,或向市地税局纳税人服务中心(22887110)和各镇区地税分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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