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健康行为指的是偏离个人、他人乃至社会的健康期望,客观上不利于健康的一组行为。危害健康的行为可分为四大类别:(1)不良生活方式:如吸烟、酗酒、不良饮食习惯(饮食过度、高脂高糖低纤维素饮食、偏食、挑食、好吃零食、嗜好长时间高温加热或烟熏火烤食品、进食过快、过热、过硬、过酸等)、缺乏体育锻炼等。(2)致病行为模式:是导致特异性疾病发生的行为模式。导致特异性疾病发生的行为模式,国内外研究较多的是A型行为模式和C型行为模式。(3)不良疾病行为:疑病、瞒病、恐病、讳疾忌医、不及时就诊、不准从医嘱、求神拜佛、自暴自弃等。(4)违规行为:如药物滥用、性乱等。
危害行为不作为
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特定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而不是普通的道德上的义务,其来源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和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在不作为犯罪中,虽然行为人有时也实施某些积极的动作,但其未履行特定的义务。
作为和不作为在我国刑法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大多数犯罪只能由作为方式构成,有些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构成,如刑法第261条的遗弃罪,即纯正不作为犯。另有一些犯罪既可以由作为方式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方式构成,如故意杀人罪,即不纯正不作为犯。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树立和践行对自己健康负责的健康管理理念,主动学习健康知识,提高健康素养,加强健康管理。倡导家庭成员相互关爱,形成符合自身和家庭特点的健康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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