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
构成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条件是:本罪的客体是国有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客观上表现为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间接故意与过失构成。
《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失职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1、主体不同
玩忽职守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主体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
2、客体不同
玩忽职守罪侵害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失职罪侵害的是市场经济秩序。
3、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完全相同
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行为发生在国家机关的各项管理活动中,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其玩忽职守行为发生的场合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行业性,尽管也属发生在管理活动中,但其管理活动的性质与玩忽职守罪管理活动的性质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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