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1.制证照片(受理机构为申请人免费采集制证电子照片的可不提供)。照片应当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
2.填写完整且含申请人近照(该照片可为非制证照片)的《申请表。
3.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对于居民身份证在申领、换领、补领期间的申请人,应当要求其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4.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批准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对于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除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八条的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不提交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条国家工作人员除按照本规范第八条的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的证明。
现役军人的申请由其所属部队驻地的受理机构受理。受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交本规范第八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的意见,以及本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等)及复印件。
全文54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