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自己交易,这是公司在运营过程中会产生矛盾的一种常见形式,许多人不懂其中的基本法则,不仅对公司的运营不负责,也很有可能做出违反公司法规定的事情。那么,自己交易公司法有哪些规制?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以下相关的规制问题。
自我交易作为公司内部人与公司之间利益冲突的一种基本形态,在交易中存在内部人滥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可能,如何对其进行有效规制,以防止发生对公司不公平的结果,各国法律所共同面对的课题,本文将从公司法的层面探讨如何对自我交易进行有效规制。文章第一部分首先探讨了如何对自我交易进行法律上的界定。从各国立法来看,对自我交易普遍采取广义的理解,即不仅仅局限于董事与公司之间的交易一种情形,而将规制的对象扩展到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制股东以及他们的利益相关人与公司之间交易的情形。其次文章探讨了法律对自我交易的规则选择,一方面法律为了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对自我交易仍有严格规制的必要;另一方面自我交易作为一种中性的企业交易行为,其本身并不必然损害公司利益,相反有些自我交易对公司可能是有利的,特别是某些自我交易对企业的规模化经营具有重要作用,如果对自我交易采取全盘否定的态度并不符合公司的利益。
法律的任务应当是确立一种适当的机制既能确保自我交易的公平性,又有利于公司效益的提高。从各国对自我交易的法律规制选择来看,普遍采取的是在法律严格控制下的有条件准许。文章第二部分具体介绍了各国公司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对自我交易的法律规制。我们从规制方法的角度,将规制制度分为两大类,即程序性规制和实质性规制。程序性规制包括:对自我交易的披露和批准程序;实质性规制包括:规定公司内部人的忠实义务、法院对交易结果公平性的审查以及公司内部人进行不公平自我交易的事后法律责任。各国对自我交易规制立法与司法实践往往取决于一国的经济现实,此外一国的文化传统以及司法现实对自我交易的立法与实践也具有重要影响。
针对我国的现实情况,即不公平自我交易在我国发生比较频繁的现实,即我国对自我交易的规制应当采取较为严格的立法,同时兼顾商事交易的效率价值。具体的制度完善包括以下方面:扩大自我交易的适用范围、完善自我交易的程序性规制、强化公司内部人的忠实义务、赋予法院对自我交易的公平性审查权、改变法律对公司章程中有关自我交易授权条款的态度、明确自我交易中公司的代表权问题以及对特殊自我交易的法律态度、完善法律救济措施。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仅仅依赖一些规则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不公平自我交易的发生,必须对公司法中的其他相关制度进行全面的完善。此外,对自我交易的法律规制还涉及其他相关法律部门,如证券法、反垄断法、会计制度等,这些法律部门的不断完善,同样对与于维护自我交易的公平性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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