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明知他人在信息网络领域实施犯罪活动而为之提供技术支持,或者从事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相关辅助行为的,将被视为单独的犯罪行为,并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处以罚金;
2、在对“情节严重”的判断方面,需要考虑到以下几个因素:
(1)为三个及以上诈骗对象提供帮助的情况;
(2)支付结算金额超过20万元的情况;
(3)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超过5万元的情况;
(4)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情况;
(5)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情况;
(6)其他符合情节严重标准的情况;
3、对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认定,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分析:
(1)经过监管部门明确告知后仍继续实施相关行为的情况;
(2)接到举报后未能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情况;
(3)交易价格或方式明显异常的情况;
(4)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情况;
(5)频繁采取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手段,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规避调查的情况;
(6)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情况;
(7)其他足以证明行为人确实知晓相关事实的情况。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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