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促销活动扣缴个人所得税政策
时间:2023-04-24 08:01:21 4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逢年过节各类商家的促销活动形式多种多样,有买一赠一,购物返券,积分换礼,有奖销售等等,那么商家各种促销活动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呢?如果需要扣缴,又该按照哪个税目扣缴呢?笔者整理了部分地市的相关规定,对此进行简要分析。

1、无偿赠送客户、经销商以及其他人员现金或者实物

很多企业在营销客户或者举行庆典等活动时都会给客户赠送一些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根据国税函[2000]57号的要求,以上赠送的实物或者现金都应当按照“其他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企业如果发放带有企业标识的纸袋、雨伞等单个价值较低的小物品,因为宣传发放的小物品随机性大,价值低,严格按税法规定,企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在实务中,纳税人普遍反映征收个税的可操作性比较差,从严管控会增加企业的纳税工作量,从松管控又会增加企业的纳税风险,所以建议税务机关能够明确免征单价较低的业务宣传品的个人所得税。

2、买一赠一、积分兑换礼品、购物返券

部分企业采取的是买一赠一、积分兑换礼品、购物返券等方式进行促销,那么上述赠品、积分兑换的礼品和购物券是否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呢?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没有明确规定,但从经济事项的实质来看,重庆市和北京市地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更加合理,因为消费者并非无偿取得返利或者赠品,而是在支付一定价款或者预存款的前提下,才能取得返利或者赠品,实际属于企业给予特定消费者或实际用户的商业折扣,不属于消费者个人的偶然所得或其他所得。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26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目前,企业采取打折、返利销售等方式开展的商业促销活动,属于企业给予特定消费者或实际用户的商业折扣,不属于消费者个人的偶然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第八条规定:对商业促销活动中,商家通过打折、返利销售等,给予消费者的优惠,不属于消费者个人的偶然所得。

同时,内蒙古地税、福建地税也针对通信公司的一些优惠活动,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区部分通信公司开展的促销和积分回馈活动中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06]249号)规定:为了进一步拓展市场,发展新用户,我区部分通信公司相继开展了以下促销和积分回馈优惠活动:1、对话费保底消费、预存话费等新老客户赠送电子产品、生活日用品、学习用品、健身器材、食品以及各种消费卡;2、对达到一定积分值的老用户通过积分兑换形式赠送手机、电子产品、食品、消费卡和有价卡;

3、以低于面值折价销售手机充值卡、IP充值卡;

4、向话费保底消费用户赠送话费,即用户按要求话费保底消费后即向用户赠送一定金额的话费;对个人在以上优惠活动中取得的所得,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通公司预存话费送手机促销行为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闽地税函[2008]174号)规定:中国联通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在发展C网用户过程中推出预存话费送手机是一种折扣性质的企业市场促销行为。用户在取得手机时需预存约定话费,同时需签订协议约定在网时长、月最低消费额、预存的话费分月解冻、违约离网预存话费失效等条款,取得手机和预存话费的约定使用是紧密关联不能分割的。在这个营销过程中个人用户因预存话费而取得手机的行为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行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此类事项没有国家层面的统一政策,由各地税务机关自由裁量,也会出现一些相反的规定,例如福建省地税就规定对新华读者俱乐部的积分兑换礼品就要求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所以各地商家在处理时应首先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对此类事项是如何掌握的,避免税收风险。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新华读者俱乐部会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问题的函》(闽地税函[2006]154号)规定:贵公司《关于由各地分公司代扣代缴会员读者个人所得税的函》(闽新集函[2006]23号)悉。新华读者俱乐部会员在福建新华发行(集团)公司分公司购书超过规定数额后,可获赠送积分,并凭积分在分公司兑换等值商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个人取得应税项目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者代扣代缴。因此,新华集团公司及各地分公司在兑换读者等值商品时,应按“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3、有奖销售

对于有奖销售的规定目前比较统一,根据国税函[2002]629号的要求,应当按照“偶然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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