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3-08-11 11:22:44 1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是什么

1、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如下:

(1)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1、犯罪的主体必须要是在具体一项业务工作的人;

2、犯罪的对象是他人的人身和金钱或者物品;

3、客观方面主要是表现在生产过程中和作业过程中违背了有关于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4、主观意思就是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1]6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查处工作,我部制定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严肃查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是指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下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依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和《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的事故等级划分,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查处督办,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般事故的查处督办。

第四条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查处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后,住房城乡建设部质量安全司提出督办建议,并报部领导审定同意后,以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委会或办公厅名义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查处督办通知书》;

(二)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布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查处督办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查处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

(二)事故概况;

(三)督办事项;

(四)办理期限;

(五)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六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查处督办通知书》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本部门及督促下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做好下列事项:

(一)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工作,提出意见;

(二)依据事故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企业给予吊销资质证书或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罚款等处罚,对违法违规人员给予吊销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或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或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罚款等处罚;

(三)对违法违规企业和人员处罚权限不在本级或本地的,向有处罚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上报或转送事故事实材料,并提出处罚建议;

(四)其他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查处督办事项。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要向住房城乡建设部作出书面说明。

第八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查处督办事项后,要向住房城乡建设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送有关材料。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后,依照规定解除督办。

第九条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查处督办期间,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部质量安全司的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住房城乡建设部质量安全司负责对事故查处督办事项的指导和协调。

第十条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一般事故的查处督办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对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解除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情况,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总结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工作,并报告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工作实行通报和约谈制度,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作不力的下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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