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安全隐患,即对人身安全和经济利益具有潜在威胁的问题。
按照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以及人为疏忽等原因可能引发的事故大小,我们将其划为两类:
(1)特别重大安全隐患代表可能造成50人以上人员死亡或高达1000万元以上财务损失的严重情况;(2)重大安全隐患则包括有10人以上死亡可能,或具有5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风险的问题。
法律条款支撑:
参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事故隐患可定义为生产经营单位在各项操作环节中,因违反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及管理制度,或因各种因素潜在引发事故时存在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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