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团伙寻衅滋事是如何构成犯罪的
团伙寻衅滋事构成犯罪是行为主体为多人,且具有纠集性。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且该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社会秩序造成破坏,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如果满足以上条件,那么该团伙就构成寻衅滋事罪。需要注意的是,团伙寻衅滋事罪是一种共同犯罪,每个行为人都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依法作出判决。
二、如何辨别寻衅滋事主犯的认定方式
1.组织、领导寻衅滋事犯罪集团进行犯罪的犯罪分子;
2.在寻衅滋事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3.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三、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拘留多长时间有案底
寻衅滋事罪拘留多长时间都不会有案底,只要被法院判决有罪之后才有案底。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n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n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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