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是否可以保全和强制执行
公司的股权是否可以保全或强制执行。但在与法院沟通时应注意以下内容,以供参考: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股权保全的运作有一定的演变过程。早在2001年,最高法院就下发文件称,只要法院向所持股份的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法院就具有法律效力。但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新《公司法》确立了未经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或股权变更不得对抗第三人的制度。因此,除向所持股份的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外,还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以避免保全或执行措施中出现某些遗漏,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这一点必须提醒保全法院或执行法院。现实中,法院有时对其重视不够,导致冻结股份的目的未能达到。与衡平法的保全和执行有关的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9月7日发布施行的《关于被执行人以其全部资产作为股本设立的合营企业如何执行的批复》。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六条,自1998年7月18日起施行。2001年9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6年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二,法院能执行唯一的房子吗?这一问题在民事执行中屡见不鲜,许多人对此感到困惑。其实,陈群律师之前也曾撰文对此进行过分析。最近,一个党遇到了这个问题,于是又分析了一下。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独栋房屋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房子被拍卖,就没有地方住了,这会引发更多的矛盾。另一种观点认为,有必要对具体问题进行分析,如房屋远远超过最低生活标准,必要的居住面积或房屋价格较高的地段,且房屋已设定抵押,因此可以依法拍卖。笔者持第二种观点。原因如下:
1。《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对被执行人权益的保护,被执行人的权利应当得到适度保护。因此,只有一套住房,应该谨慎执行。
2。只拍卖一套房子并非绝对不可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房屋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依法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封存,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可以拍卖,《条例》明确,房屋抵押的,可以依法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进一步规定:“超过被执行人及其受扶养人生活必需品的房屋、生活用品,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提供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受扶养人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待生活用品具备后,方可执行。”该规定并未限定依法拍卖房屋的前提是设定抵押权,可以理解为,即使不设定抵押权,只要符合规定,房屋也可以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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