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快速处理
时间:2023-04-23 15:00:46 4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高速公路机动车财产损失交通事故怎么进行快速处理?

根据《山东省高速公路机动车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上,仅造成机动车财产损失且车辆能够自行移动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均可按照《山东省高速公路机动车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规定》相关要求,自行对现场拍照等固定证据,快速将车辆撤离现场进行协商,不需要交警勘察现场和出具事故认定书即可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高速公路机动车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机制适用于哪些情形的交通事故?

依据《山东省高速公路机动车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规定》,可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和路产损失,仅造成车辆及所载货物财产损失,且车辆可以移动的交通事故。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仅造成车辆或所载货物的财产损失;二是没有人员伤亡或路产损失;三是车辆可以移动。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快速处理情形,需立即报警,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现场勘查处理:一是车辆无有效号牌、无有效检验合格标志、无有效保险标志的;二是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三是车辆不能自行移动的;四是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嫌疑的;五是有一方逃逸的;六是碰撞交通设施、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但是,有以上一、五、六项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在固定现场证据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形下将车辆移至路边等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后报警。

发生符合条件的事故后应当怎么办?

发生符合快速处理条件的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组织车上人员迅速撤离至安全地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现场及车辆拍照固定证据,拍照固定交通事故现场证据时,应当从交通事故现场的前方、后方和车辆接触部位分别拍照,照片中号牌应清晰,应能够基本反映交通事故形态和车辆在道路上的位置。因条件限制无法拍照的,可以文字、音视频等方式记录交通事故现场情况。记下车牌号及联系方式后,迅速撤离现场,约定到收费站、服务区或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进行后续处理。

撤离现场后当事人应该怎么办?

撤离现场后,当事人应当将车辆停靠在约定的地点,应查验并可互拍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车辆参保及损失情况等,协商损害赔偿事宜,立即向各自保险公司报案。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异议的,应当报警等候处理。当事各方应妥善保管好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和高速公路收费票据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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