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兵不需要花钱,费用由国家负责。
《征兵工作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国防部开展征兵工作所需经费,列入中央预算。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开支,列入地方预算“兵役征集费”科目。兵役征集费开支范围和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总参谋部制定。
《征兵工作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为武警部队征集新兵所需经费,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征兵工作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征集的新兵,实行地方送兵或者自行报到的,从县、市新兵集中点前往部队途中所需的车船费、伙食费、住宿费,由部队按规定报销;部队派人接兵的,自部队接收之日起,所需费用由部队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