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否属于同住人?
我们曾经住在动迁房内,结婚在动迁房,妻子的户口结婚时迁入,女儿也出生在动迁房。动迁房24平方米一隔为二的大房间,我们夫妻住在前间,我兄弟一家住在后间,他们经常寻事闹事,家庭矛盾严重。单位看我工作出色,工程师,家庭矛盾严重,奖励我一间17.4平方米煤卫合用的老式住房。房屋调配单上只有我一个人的名字,由于家庭矛盾严重,已无法再居住下去,结婚两年后只能搬出去住。请问:我妻子和女儿是同住人吗?
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
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在被拆迂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也视为同住人。
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末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当事人对该未成年人人住的相关问题另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
你妻子和女儿属于同住人,她们有权和你的兄弟一家享受拆迁待遇.可以享受与其他同住人相同待遇。当然是同住人,即便他处有房也属于居住困难.况且他处住房未必是他们承租公房.如你所述,根据上海市房屋拆迁相关规定,你妻子和女儿符合同住人条件,可以主张享受动拆迁补偿待遇。增配的房屋也属于你们的共同财产。
根据本市房屋拆迁政策的有关规定,公房拆迁补偿款由公房承租人和同住人共同共有。同住人一般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在该房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三)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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