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收违法所得程序是怎样的?
(一)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概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是指当某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时,追缴其违法所得以及其他涉案财产所特有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0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二)没收违法所得的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第280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第281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6个月。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具体操作上可分解为:先期对物的强制措施——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法院受理、公告——作出裁定——终止审理和返还财产。
(三)适用的案件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的规定,该程序主要适用于三类案件:
第一,贪污贿赂犯罪。主要是指刑法第八章中贪污贿赂罪中的罪名,具体包括第382条至396条中规定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等。
第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主要是指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第120条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罪的规定。
第三,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除上述两类案件外,根据201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第4条、第7条、第8条、第9条可以看出,国家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提出了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
即:
(1)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暴力犯罪;
(3)毒品犯罪;
(4)职务犯罪;
(5)损害公众生命健康、经济利益的犯罪;
(6)扰乱社会秩序、社会经济秩序的犯罪等案件都是严惩的重点。
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案情重大。1998年5月9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对重大犯罪作出界定,该条规定,“重大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3)有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需要。
(四)适用对象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对象为: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是这两类案件中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适用该程序,而是要求这些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或者逃匿,对逃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要求在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一年后仍不能到案。“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适度地限制了“逃匿”的范围,从而缩小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范围。
二、相关法规
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违法所得问题的函;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3、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
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商务部关于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行政法规中“违法所得”的函的复函;
5、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没收违法所得”适用问题的复函;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及“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答复;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委托加工经营中违法经济案件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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