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财物在进行鉴定前能不能进行刑事拘留,要依据实际的案情而定,如果符合刑事诉讼法中刑事拘留条件的,可以先行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一、刑带拘留的程序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对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加以注明执行拘留的人员在必要时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先行拘留再补办拘留证都是违法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包括: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的;等等
《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及时讯问的目的在于:
一是及时收集证据避免被拘留人可能形成反侦查的心理准备而给侦查活动带来困难;二是防止可能发生的不应当拘留的情况包括犯罪行为没有发生或被拘留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虽有犯罪行为但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虽有犯罪行为但不是拘留人所为;犯罪行为是被拘留人所为但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拘留条件而不需要拘留对不需要拘留的要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二、故意损害财物怎么进行价值鉴定
依据《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对刑事案件中被故意毁坏的、具有实物形态的财物损失价格的认定。价格认定结论仅作为公安、司法机关(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办理案件的证据材料,不作为民事赔偿依据。
第五条财物的毁坏程度应由办案机关确定,毁坏程度不明或有争议的,应要求办案机关委托专业技术机构或人员出具质量技术检测报告或专业意见。
第六条认定毁坏财物损失价格,应要求办案机关书面明确以下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一)明确价格认定所涉及案件的性质;
(二)明确毁坏财物为案件所涉及的物品;
(三)明确毁坏财物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启用时间及毁坏前使用情况等实物状况;
(四)明确财物毁坏的部位、范围;
(五)明确无法维修需更换的项目;
(六)价格认定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办案机关未能明确相关情况的,可不予受理。
第七条价格认定机构应与办案机关共同进行实物勘验,必要时应有相关专家参加。勘验结果与办案机关提供资料不符的,价格认定机构应中止价格认定,并要求办案机关书面予以明确。办案机关不能或不予明确的,价格认证机构可终止价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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