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2001〕157号文件的规定,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后组织实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超过10%或者30日内超过30人的,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办理裁员的有关手续;(2)裁员按下列程序进行:①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实施裁员计划的原因,并提供生产经营情况;(2)制定裁员实施计划,提出裁员名单,确定裁员时间和实施步骤,明确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3)提前30天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并根据职工的合理意见修改完善方案
(4)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企业经济性裁减报告表,报告裁员计划,并提供企业财务审计表、劳动工资表、法院裁定书或企业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企业在听取劳动行政部门意见后,正式向全体职工公布了裁员计划,与职工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企业对下岗职工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其标准是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给予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劳动者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4)下岗顺序为:1、农民合同工(3)、同等条件下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先减少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较短的员工,(五)企业不得裁减下列人员: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2.患病或者在规定时间内负伤的规定的医疗期(三)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期(四)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不能解除的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一般情况(六),非自愿的企业不得裁减下列人员:
①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②在本单位工作满20年,男50岁以上,女40岁以上的
(三)夫妻一方下岗失业的
(四)现役军人配偶、烈士遗属(配偶)、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残疾人配偶,(五)参加集体合同协商的职工代表;(七)下岗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失业救济。(八)企业自裁员之日起六个月内需要招收新员工的,必须优先录用本单位裁减的员工,并报告人数、时间、地点和人员,(九)原企业六个月内录用的下岗职工,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供录用条件和优待情况,他们领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在扣除服务一年的经济补偿金后,退还企业,企业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听取工会的合理意见。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集体合同的规定裁减人员的,企业与职工因裁减发生劳动争议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2)国家、省、市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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