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9日上午,辽宁省首起KTV版权侵权案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旗下会员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沈阳快乐迪新概念歌厅、音乐虫KTV诉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4万元。
12月28日,记者了解到,辽宁首宗KTV版权侵权案已经有结果了,作为被告的沈阳“同一首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被要求立即停止放映涉案14部KTV音乐电视作品,并向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语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2204元。
“同一首歌”被判赔偿32204元
公开使用卡拉OK点歌播放系统营业性播放歌曲是要缴费的!12月22日,沈阳中级人民法院就依法对辽宁地区首起KTV版权侵权案作出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天语公司32204元。
取证的部分歌曲为丰华公司发行,依据相关规定丰华公司授权原告在中国大陆地区得以自己的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涉案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专有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法庭认为,授权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首宗侵权案四家选择和解
而此前曾牵涉其中的快乐迪概念、创声、鑫帝豪、音乐虫已经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并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委托的天合集团在辽宁地区的卡拉OK版权许可使用服务单位——辽宁天合文化有限公司签署《著作权许可使用及服务合同》并缴纳了应付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同时支付了因立案而引发的取证费、诉讼费等相关的合理性费用。
据天合文化的工作人员介绍,快乐迪全国共有10家KTV,除被起诉的场所缴费外,其它9家场所也都缴纳了版权费。
一、“北京天语”是否享有诉讼权?
在庭审现场,被告代理人对原告“北京天语”是否享有诉讼权提出异议,原告代理人回应称,“北京天语”公司依法获得授权,享有整个中国市场上流行歌曲的著作权或排他性专属授权,并有书面公证,是合法的权利人。而被告对原告多次要求缴纳卡拉OK版权费置之不理,仍擅自使用侵权歌曲,已构成故意侵权行为。
二、卡拉OK歌曲的版权人能否真正收到版权费?
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海峰表示,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音集协收取的是卡拉OK歌厅在经营中涉及唱片公司和词曲作者的放映权、表演权等产生的版权使用费用,而歌手作为表演者,应根据他们和唱片公司的协议获取相应的报酬,而非从卡拉OK歌厅中收取著作权使用费。
单纯争论歌手能不能分到卡拉OK歌厅的作品使用费是不正确的,这对社会及歌手进行了误导。卡拉OK版权使用费分配对象包括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所管理的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以及音集协所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俗称MV)的著作权人,一般包括拥有MV版权的唱片公司和从唱片公司手中购得版权的版权代理机构。歌手的权利应属于表演者权,通常在录制音乐电视作品时其所有权利已经由唱片公司买断,许多歌手本身并不是词曲的作者或者影像部分的权利所有人,自然不能参与音乐电视作品的后期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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