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首起KTV版权侵权案审结"同一首歌"KTV败诉
时间:2023-06-08 18:33:25 6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2009年10月29日上午,辽宁省首起KTV版权侵权案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旗下会员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沈阳快乐迪新概念歌厅、音乐虫KTV诉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4万元。

12月28日,记者了解到,辽宁首宗KTV版权侵权案已经有结果了,作为被告的沈阳“同一首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被要求立即停止放映涉案14部KTV音乐电视作品,并向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语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2204元。

“同一首歌”被判赔偿32204元

公开使用卡拉OK点歌播放系统营业性播放歌曲是要缴费的!12月22日,沈阳中级人民法院就依法对辽宁地区首起KTV版权侵权案作出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天语公司32204元。

取证的部分歌曲为丰华公司发行,依据相关规定丰华公司授权原告在中国大陆地区得以自己的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涉案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专有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法庭认为,授权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首宗侵权案四家选择和解

而此前曾牵涉其中的快乐迪概念、创声、鑫帝豪、音乐虫已经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并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委托的天合集团在辽宁地区的卡拉OK版权许可使用服务单位——辽宁天合文化有限公司签署《著作权许可使用及服务合同》并缴纳了应付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同时支付了因立案而引发的取证费、诉讼费等相关的合理性费用。

据天合文化的工作人员介绍,快乐迪全国共有10家KTV,除被起诉的场所缴费外,其它9家场所也都缴纳了版权费。

一、“北京天语”是否享有诉讼权?

在庭审现场,被告代理人对原告“北京天语”是否享有诉讼权提出异议,原告代理人回应称,“北京天语”公司依法获得授权,享有整个中国市场上流行歌曲的著作权或排他性专属授权,并有书面公证,是合法的权利人。而被告对原告多次要求缴纳卡拉OK版权费置之不理,仍擅自使用侵权歌曲,已构成故意侵权行为。

二、卡拉OK歌曲的版权人能否真正收到版权费?

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海峰表示,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音集协收取的是卡拉OK歌厅在经营中涉及唱片公司和词曲作者的放映权、表演权等产生的版权使用费用,而歌手作为表演者,应根据他们和唱片公司的协议获取相应的报酬,而非从卡拉OK歌厅中收取著作权使用费。

单纯争论歌手能不能分到卡拉OK歌厅的作品使用费是不正确的,这对社会及歌手进行了误导。卡拉OK版权使用费分配对象包括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所管理的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以及音集协所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俗称MV)的著作权人,一般包括拥有MV版权的唱片公司和从唱片公司手中购得版权的版权代理机构。歌手的权利应属于表演者权,通常在录制音乐电视作品时其所有权利已经由唱片公司买断,许多歌手本身并不是词曲的作者或者影像部分的权利所有人,自然不能参与音乐电视作品的后期收益分配。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版权
    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版权与著作权是同一概念,版权可以自动取得,也可以登记取得,是作者对自己的著作享有的法定权利。 版权有效期是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在著作权的期限内,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著作权期限届满,就丧失...
    更新时间:2024-01-09 19:15:13
查看版权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版权 最新知识
针对辽宁首起KTV版权侵权案审结"同一首歌"KTV败诉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辽宁首起KTV版权侵权案审结"同一首歌"KTV败诉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