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该合同经被代理人事后追认,或者无权代理人事后取得代理权限的,合同有效,反之无效。
一、什么是无权代理的撤销权
无权代理的撤销权是指第三人有权在被代理人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之前撤销其与无权代理人的行为。一旦第三人行使撤销权,被代理人就不能再行使追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后仍实施代理行为,未经代理人认可的,对被代理人无效。对方可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在行为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撤销应当通知。
二、民法典中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如何认定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而使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有待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承受人进行追认,追认之后即成为有效合同,不予追认则为无效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判定标准如下:
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3、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此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给有关权利人赋予承认权,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承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绝而使合同无效,往往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的。因此,将这类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的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一般来说,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除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以外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许或事后承认才能生效。
三、无权代理是否一定无效呢
无权代理并不一定是无效的。
无权代理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如果经过被代理人追认的,属于有效代理行为。另外如果该无权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属于有效行为。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而实施代理行为,但因权利外观,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理信赖,相对人有权主张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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