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协议女方主动放弃孩子探视权,法律有效吗?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女方并无任何权利主动放弃行使探望权,这一行为与法律宗旨相悖。
鉴于探望权的本质属性,它被赋予给离婚之初未能直接抚养未成年婚生子女的父母一方的一种资格和责任,这样的权益和责任直接源自于父母对子女的天然权力。
未经任何合法程序或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剥夺他人这种权益。
即使在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自愿放弃探望权,此举也将被判定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二、协议离婚的14岁儿子监护权能要回来了吗
无论是通过夫妻双方协商确认子女抚养权归属,抑或是由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都须始终坚持贯彻一个共同的指导准则,即必须遵循“有益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这一根本原则。
实质来看,子女抚养权问题重点在于,探讨并寻找如何使孩子在最适宜、最优越的环境中茁壮成长。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其终极的答案就在于此,即为谁才更有可能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最佳条件和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n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n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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