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华侨回国定居初审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6:31:45 3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1)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原则上应在原户籍注销地申请。确有特殊情况的,也可在非原户籍注销地申请定居。原注销户口为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在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2)华侨申请回原户籍注销地定居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①、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境内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者连续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90天;②、在拟定居地有稳定的住所,即本人或配偶在当地有自有房产,或者在当地直系亲属、其他亲属有自有房产,自愿提供其长期居住;③、有稳定生活保障,即具有以下之一的生活来源:a、本人受聘境内企事业单位或者自主创业,有稳定的收入;b、本人在境内有退休金、养老金领取;c、本人有足以保障稳定生活来源的积蓄,具体数额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d、本人境内亲属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3)符合前款规定的华侨,向非原户籍注销地侨务部门提出定居申请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①、夫妻出国前不同户籍地,或一方在国外出生,申请到配偶户籍所在地定居的;②、在国外出生的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下同)的华侨子女,申请到父母或父母户口已注销,其他具备抚养、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弟姐妹户籍地定居的;③、国外出生的60周岁以上(含60岁)华侨,申请到子女户籍地定居的;④、在国外出生的华侨,因在境内的父母或一方无其他子女,申请到父母或一方户籍地定居的;⑤、在国外出生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华侨,受聘于除广州、深圳以外的拟定居地企事业单位或者自主创业,且符合拟定居地落户条件的;⑥、其他符合拟申请定居地有关落户条件的。4)华侨本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亲属提出申请。亲属代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的,除应当符合前述条件规定外,还应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

二、办理材料

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证件的每一页均要复印

由梅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同时附与原件相符的说明)

白底彩色、规格48/33mm,一张

需本人签名确认

如实填写

本人国外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公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境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原件及复印件

收取原件,需盖有公章

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承诺书必须经过当地公正部门公正并出具承诺书(原件)

房产证明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如持直系亲属或其他亲属自有房产证明的还应同时提供a、经公正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所在居(村)委会、派出所相关家庭关系证明原件;b亲属《居民户口薄》复印件;c、亲属为其提供住所的同意书原件

居留证明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认证或公正文书收取原件及复印件

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证明要经过境内公证机构公证并出具公证书,收取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市兴宁分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受理岗人员自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如申请材料不齐全,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后重新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3.审查:审查岗人员自收到受理材料之日起22个工作日内进行详细的检查核验,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决定岗人员审批。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通过的,获得《同意回国定居初审》;不予通过的,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兴宁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受理岗人员自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如申请材料不齐全,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后重新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3.审查:审查岗人员自收到受理材料之日起22个工作日内进行详细的检查核验,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决定岗人员审批。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通过的,获得《同意回国定居初审》;不予通过的,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兴宁市和平路2号公共服务中心二楼

五、办理时限

2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兴宁市外事侨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

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关于印发的通知(2015年)

第十五条华侨在省内申请回国定居的,由拟定居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同意,具备受理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负责受理和初审。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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