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保险合同律师能风险代理吗
时间:2024-07-03 06:04:37 6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南京市建邺区保险合同律师能风险代理吗

风险代理乃一种独特的授权代理模式,在此种运作机制下,委托方无需预先支付代理费用,而是待案件获得执行效果,或者通过非诉手段为委托方赢得权益之后,方才依照实际执行成功的债权数额向代理人支付相应比例的酬劳作为报酬。需要强调的是,风险代理制度对律师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他们需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承担一定程度的风险,若案件最终败诉或无法执行,则律师将无法获取任何回报;反之,若案件取得胜利,律师便可依据事先约定的比例,从执行或胜诉所得中提取相应的费用。

根据我国《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可以实施风险代理收费,但以下几类情况除外: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

另外,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亦被明确禁止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二、南京市公积金可以在别的城市用吗

住房公积金跨区域使用方案中需遵循以下明确无误的规定:首次提出,即职工有机会在异地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他们在外地开展工作之际,即可在新兴城市创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依据该地的相关法规与规范履行义务进行基金缴纳;

其次,当职工在异地工作者或成功购买了异地房产时,便可尝试向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其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值得注意的是,各大城市(或者说各个辖区)的住房公积金政策与要求可能有所差异,因此,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要深入了解当地的具体规定以及自身的权益责任;

最后,说到跨城(境)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也是政策允许的范畴之一。在具备应具备的标准与条件之下,职工可考虑在不同城市之间(或各自区域之中)利用公积金政策用于房屋购买。同样地,由于各地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及相应要求可能存在差异,所以职工在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之前,应慎重参考当地的具体法律政策和相应规定,以便全面理解自己的权益以及所需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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