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占职务是否能被立案并逮捕
职务侵占立案就能抓人。
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以后,可视案情需要决定什么时间抓人,这没有具体时间规定,一般立案侦查工作开始之时公安机关就可以抓人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81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二、职务侵占罪所必需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职务侵占罪所必需的构成要素如下:
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客体要件。犯罪的对象是为他人托付保管的财物等。
3.主观要件。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的,非法将他人的财物、遗忘物等占为己有。若仅仅只是故意,而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能以本罪来轮处。
4.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他人交代自己保管的财物非法占有,拒绝交还的行为。
三、职务侵占罪可以减刑吗
职务侵占罪,如果存在以下情况的,可以减刑: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有法定的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n(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n(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n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n(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n(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n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n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n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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