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清城区《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流程是怎样的
时间:2023-05-28 19:29:20 30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一、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注册开通个人帐户。

二、网上提出申请。

三、上传电子材料。

四、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专家初审,由专家组出具初审意见,公安机关根据初审意见作出如下决定: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网上发出《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单位;(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网上发出《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三)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网上发出《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五、(一)公安机关受理后,向申请单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下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审查通知书,由县级公安机关对申请单位所提交材料进行内部审查。县级公安机关自接到《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审查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填报《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审查登记表》,经治安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一并上报;(二)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对申请单位的专用仓库、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等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制作《爆破作业单位现场核查委托书,现场核查结束后5,专家组根据材料审查、现场核查情况,研究形成综合评审结论,参与评审专家逐一签名后提交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现场核查和出具评审意见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不计入法定期限)。

六、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承办人员根据申请单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内部审查意见和专家组提交的现场核查情况、综合评审结论,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复查并提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初步意见,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表》并在承办人员意见栏上签署意见、日期及签名后,将审批表和申请材料、内部审查意见、现场核查情况、综合评审结论等相关材料报治安部门分管领导审核;治安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同意许可的提请召开本部门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治安部门主要领导在《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日期及签名;对审议通过的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并在《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日期及签名。

七、准予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的,在互联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发出《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公示期结束后,由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收集整理各方反映的意见并组织对涉及本次许可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无意见或经核查不影响准予许可的,向申请单位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通知属地公安机关做好相关监管工作。经核查证实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发出《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一、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出申请。

二、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专家初审,由专家组出具初审意见,公安机关根据初审意见作出如下决定: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及时发出《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单位;(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及时发出《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三)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即时发出《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一)公安机关受理后,向申请单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下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审查通知书,由县级公安机关对申请单位所提交材料进行内部审查。县级公安机关自接到《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审查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填报《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审查登记表》,经治安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一并上报;(二)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对申请单位的专用仓库、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等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制作《爆破作业单位现场核查委托书,现场核查结束后5,专家组根据材料审查、现场核查情况,研究形成综合评审结论,参与评审专家逐一签名后提交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现场核查和出具评审意见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不计入法定期限)。

四、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承办人员根据申请单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内部审查意见和专家组提交的现场核查情况、综合评审结论,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复查并提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初步意见,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表》并在承办人员意见栏上签署意见、日期及签名后,将审批表和申请材料、内部审查意见、现场核查情况、综合评审结论等相关材料报治安部门分管领导审核;治安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同意许可的提请召开本部门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治安部门主要领导在《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日期及签名;对审议通过的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并在《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日期及签名。

五、准予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的,在互联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发出《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公示期结束后,由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收集整理各方反映的意见并组织对涉及本次许可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无意见或经核查不影响准予许可的,向申请单位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通知属地公安机关做好相关监管工作。经核查证实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发出《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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