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网络威胁是否足以构成寻衅滋事罪这一问题,我们须根据实际情景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与探讨。
通常而言,倘若涉案之网络威胁行为的严重性达到了一定程度,以至于引起了极度恶劣之社会影响时,那么便有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例如,持续利用网络这一媒介对他人进行滋扰性威胁,从而导致他人产生强烈的心理恐惧感,进而对日常生活造成严重干扰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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