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的三个方面及其意义
时间:2023-07-04 14:35:15 16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三大抗辩权定义及作用有: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未先后履行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有权在另一方履行前拒绝履行要求。当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一方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

任何一方都是同时行使抗辩权的主体。行使条件是:在同一双重合同中相互承担债务;未按顺序履行;双方债务已到期;另一方有能力履行债务;另一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

二、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共同承担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再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履行一方不符合约定的,履行一方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主体是承担后履行义务的一方。行使条件是:在同一双重合同中相互承担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能力履行债务;先履行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三、不安抗辩权。

首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让财产,逃避资金,逃避债务;失去商业声誉;其他情形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当事人没有明确证据暂停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大抗辩权的联系与区别是怎样的

一、三大抗辩权的联系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

(一)、目的相同

无论何种抗辩权,其目的都在于能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维护交易次序,增进当事人之间的协作。

(二)、适用范围相同

三种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并且是因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三种抗辩权均只能存在于双务合同中,单务合同中无从发生。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对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由于抗辩权产生的基础在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在本质上的牵连性,因此抗辩权仅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各类单务合同及非真正的双务合同。

(三)、权利效力相同

此三种抗辩权均属于延期抗辩权而非永久抗辩权。因此均仅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行使,而不能消灭请求权也不能消灭自己所负担的债务,当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或提供提保后,抗辩权归于消灭,必须恢复履行自己的义务。

(四)、行使方式相同

抗辩权是双务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此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依职权主动援用。当事人如不行使此项权利,又不履行自己义务,即应负逾期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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