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申请人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即可提出申请:1)申请人符合路政许可申请人资格。2)申请事项属于应经路政许可的事项。3)申请事项属于本管辖区内。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数量和形式符合规定。5)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证明材料、资质证件在有效期内。6)广告标牌设施的设置和制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整齐、美观,与公路自然景观相协调,符合公路净化、绿化、美化的要求;(二)设计图案、颜色与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不得混淆和干扰公路标志的使用;(三)不得使用对驾驶员产生眩目影响的材料和设备,不得使用可变画面;(四)广告标牌设施的设置、制作和安装,参照执行《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五)广告标牌设施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审批机关发出的管理编号、设施所有人及其联系方式。7)广告设施规划位置,纵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路基宽度、设计速度、中央分隔带、线形等因素。不设中央分隔带的公路,对向间距应当大于交通运输部《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规定的最小超车视距。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间距要求:(一)高速公路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2000米,两侧相对纵向间距不小于300米;(二)国道、省道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1500米,设中央分隔带公路的两侧相对纵向间距原则上不小于200米;互通立交区、服务区在不影响公路标志、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的原则下可以适当放宽。8)设置广告标牌设施应当确保其在施工、拆除、正常使用及发生意外造成倾覆、损坏等可能的状况下均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广告标牌设施高出路面部分的净高度,应当小于其靠近公路一侧的垂直投影位置至公路边沟外缘的水平距离。互通立交区的广告标牌设施高出路面部分的净高度,原则上应当小于其靠近公路一侧的垂直投影位置至主线或者匝道边沟外缘的水平距离。9)广告设施规划方案,应当包括《广东省公路两侧广告设施规划方案表》(见附件)、全线规划位置示意彩图、分段(区域)规划位置详图和必要的文字说明。10)广告标牌设施占用公路路产的,应当依法给予经济补偿;造成路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办理材料
①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有效身份证复印件。②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③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提交《法人证》复印件,没有《法人证》的,提交该组织合法成立的文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④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由广告公司承担设计的小型非公路标志可提交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如实填写申请表内容
标明板面材料、尺寸;原件需盖单位公章。
复印件加盖公章。
具体设置位置
必须由乙级以上资质的公路工程或者建筑工程设计单位设计;原件需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网上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二)资料审核。材料审核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三)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路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路政许可决定的外,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向县级局提交申请材料的,由县级局窗口人员初审后送市局审查,并按上述程序决定是否受理。
(四)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在4个工作日内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工作,之后提出审查意见。如需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需组织听证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之后再作出审查结论。综合审查完毕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许可,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路政管理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汕尾市公路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领取《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路政管理许可证》或《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汕尾市公路局、汕尾市公路局直属分局、海丰县公路局、陆河县公路局、陆丰市公路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二)资料审核。材料审核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三)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路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路政许可决定的外,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向县级局提交申请材料的,由县级局窗口人员初审后送市局审查,并按上述程序决定是否受理。
(四)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在4个工作日内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工作,之后提出审查意见。如需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需组织听证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之后再作出审查结论。综合审查完毕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许可,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路政管理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汕尾市公路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领取《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路政管理许可证》或《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尾市城区汕尾大道中段
五、办理时限
14(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尾市公路局
七、办理费用
第一条?同意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定标准内核定本地的具体收费标准。非国有经营性公路补(赔)偿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在公路用地内建广告设施的收费标准,应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全文?全文
全文?各市、县、自治县交通局(委)、财政局、物价局,省公路局、省物价检查所:
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损坏公路路产赔偿、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公路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联合制发”的规定,1992年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制订的《损坏公路路产赔偿、罚款标准》(粤交公[1992]261号)已实施多年,由于材料价格、人工费、汽车台班费、机械使用费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进行调整;同时,根据管理的需要,有些新的项目和标准也需列补。为了贯彻《公路法》和《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我们重新制订了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处理公路路产损坏赔偿,由公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收取的路产赔偿费由公路管理部门或交由公路经营单位用于被损坏的路产修复。
二、损坏公路路产赔偿金额,按被损坏公路路产损坏程度和与之相对应的赔偿标准计赔。
被损坏公路路产损坏程度由公路路政和公路养护部门共同确定。如损坏路产当事人对损坏程度有异议,可向其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要求复议。
三、因建设施工需要挖掘公路和,工程完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修复后,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验收。不修复的,应按本赔偿标准的相应项目标准计赔。
四、本赔偿标准为赔偿最高限额。各市(地级市)交通、财政、物价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本赔偿标准内制定符合本市情况的赔偿标准。
五、本《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原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颁发的粤交公[1992]261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二?损坏公路路产赔偿金额,按被损坏公路路产损坏程度和与之相对应的赔偿标志计赔。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条例()
第二十五条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高速公路八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
国道五十米、省道三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
县道二十米、乡道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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