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售与担保:它们在哪些方面存在差异?
时间:2023-07-17 14:16:02 1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担保是第二还款来源,寄售是一种贸易方式。担保是第二还款来源。是指在借贷、买卖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寄售是一种有别于通常的代理销售的贸易方式。它是指由寄售人(委托人或货主)先将准备销售的货物运往国外寄售地,委托当地的代销人(受托人)按照寄售协议规定的条件,由代销人代替寄售人在当地市场上进行销售。货物售出后,再由代销人按协议规定的方式与寄售人结算货款的一种贸易方式。

连带担保责任和一般保证责任有什么区别

1、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

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3、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第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

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第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

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所以共同连带责任的其中一个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者保证。

第三条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并将担保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

第四条担保书中应当载明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暂缓执行期限、担保期间、被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担保方式、被执行人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时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等内容。提供财产担保的,担保书中还应当载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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