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人身权是指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侵犯著作人身权可能造成著作权人的财产损失,但主要是造成著作权人精神利益的损害。如侵犯作者署名权,将他人创作的作品署自己的名字。如将一首优美的抒情曲改成黄色歌曲,将低劣的绘画署名为著名的画家等等这些行为都会给被侵权人造成严重的精神创伤。侵犯人身权不一定必然引起作品报酬的减少,但此种行为却严重侵害了作者的精神利益。对此种精神利益的赔偿,应当属于精神损害赔偿。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赔偿损失,应当包括对著作权人著作人身权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精神赔偿的数额,最高法院制定了有关精神赔偿的司法解释,根据该司法解释精神赔偿一般多在身体上受到伤害时比较容易得到支持,精神赔偿的数额现在还很低,司法实践中一般只有几万元。精神赔偿没有很具体的赔偿标准,一般各地方法院内部掌握。著作权侵权的获得精神赔偿的现在案例还比较少见。被侵权人在民事诉讼起诉状中可以提精神赔偿,但是一般不宜过高。
著作权制度是从国外引进的,我国基本上没有著作权保护的传统。当一个国家的经济水平还不发达的时候,过度保护著作权对其经济的发展并不利,我国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相当薄弱,盗版横行。时代不同了,WTO了,TRIPS协议也加入了,在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诉讼案件越来越多,其中著作权案件最为突出。对著作权的保护,当然要完善保护制度,最主要是司法救济措施,著作权侵权案件侵权赔偿问题涉及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的原则、赔偿的范围以及赔偿的数额的计算等问题,就目前著作权法规定来看还有不完善之处,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的不便,我国尚需要进一步完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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