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5(工作日)
二、办理时限
5(工作日)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
440608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五条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实行申报报废更新制度。对拟报废的设备,由县(县级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向地级以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地级以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鉴定后,作出准许或者不准许报废决定,对准许报废的设备由县(县级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报废处理,并在原址重新安装新购置的设备。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
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设置在有关单位的警报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负责。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粤府令第169号)(2012年)
三、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115项)第110项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许可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四、办理地点
深圳市龙华区梅龙大道2283号国鸿大厦A座行政服务大厅一楼综合窗口
全文58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