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鞍山市民政局获悉,我市从本月起,调整市直及四城区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是多少?按照相关规定,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护理费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护理费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护理费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以及市统计局提供的2007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我市从2008年7月1日起,调整市直及四城区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因战、因公一级至二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由原来的880元上调至1056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每人每月由704元上调至845元;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由原来的528元上调至6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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