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公房租金核减为辅。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享有一种保障方式。
(1)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1.无房家庭住房补贴标准:(人均住房保障面积-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补贴标准×家庭人口×补贴系数。
2.有私房家庭住房补贴标准:(人均保障面积×家庭人口-私房建筑面积)×补贴标准×补贴系数。
(2)实物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物配租月租金收取标准:公有住房租金标准×25%×廉租住房建筑面积÷补贴系数。
(3)公房租金核减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参照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向承租公有住房且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进行补贴。
公房租金核减月补贴标准:(承租公房月租/平方米-公有住房租金标准×25%)×承租公房建筑面积×补贴系数。
(二)、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按照住房保障面积、补贴标准、家庭人口和补贴系数等因素综合确定。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其中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家庭最高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25平方米。
(三)、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及补贴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民政和物价等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平均住房状况、市场平均租金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符合下列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具有市区常住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其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6年以上。家庭成员如有户口迁入的,迁入必须2年以上;
(二)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三)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其他应当列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注: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廉租房对于很多低收入人群来说就是福音,很多生活在大城市的打工族、上班族没有能力在当地买一套房子,因此只能选择租房居住,但是租金水涨船高也是一笔很大的开支,而廉租房就是在保障这类人群的住宿,同时对廉租房的申请有着严格的条件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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