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告目前实际居住于某地,则应由该地的审判法院享有管辖权。
此外,以原户籍所在地作为通用参照,并不意味着此项法院具备专属的司法权限;在户籍固定不变的前提下,“经常居住地”指的是某人在某处居住满一整年度以上的所在区域。对于任何公民提出的民事诉讼,均应依照被告的具体居住地点由当地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倘若被告的常住地址与其登记的户籍地并不相符,那么对应的管辖法院将转变为被告经常居住地点所在的区域性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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