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据不充分如何应对起诉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时候,如果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是可能不受理案件的,起诉人可以再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再提起诉讼;如果人民法院受理了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案件的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原告败诉的判决,作出原告败诉的判决后,原告需要承担诉讼费用。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是指什么意思
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是指如下意思: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1.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
2.证据的合法性是指:
(1)该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民事诉讼证据有八种法定形式,凡不符合这八种法定形式的都不具有合法性;
(2)该证据符合形式上的要件。
3.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三、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主要有下列几种:
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所有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n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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